2025-03-15
科金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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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便利股东权利行使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接听,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六)自愿性原则。公司可以视情况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信息。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来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自愿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难以实现的,公司有责任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更新★◆■★。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内幕交易。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披露或以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