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资金为准◆◆★。
同意302,292,789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0%;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159■◆,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8%。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3月14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24.33元/股(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均价的150%),回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实施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回购数量、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2025-010、2025-011、2025-013、2025-016★◆★★◆、2025-017、2025-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28日、2025年3月13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回购股份事项公告前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回购股份事项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该事项已于2025年3月14日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14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公司回购股份事项已于2025年2月25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2月26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具体回购数量、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同意302,298,589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9%;反对98,9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7%■■◆★;弃权85,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4%。
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4,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4.33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为1◆■◆★,644,06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1%★◆。
同意302,283,989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1%★◆★★◆;反对117◆■■◆■,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9%;弃权81,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
1、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8★◆◆◆,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4.33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为3,288,12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1%。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7■■、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合计持有279,420,7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1.872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269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3★■★◆,062◆■★◆◆,589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2814%。
注:上表回购前数据为截至2025年3月13日数据◆◆◆。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于雷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注◆◆:上表回购前数据为截至2025年3月13日数据。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股份回购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4◆★■.33元/股,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4、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4,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4◆★■■.33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1,644,061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1%■◆◆★。不考虑可转债转股影响。
3、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平越壹号T1号楼10楼证券部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已于2025年3月14日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意302,297■◆★,189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5%;反对104,1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弃权82★★◆◆,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于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2、经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8★★■★、相关股东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没有明确的股份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股份回购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本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8,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4.33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3,288,121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1%。不考虑可转债转股影响◆◆■。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一)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回购事宜存在以下风险:
1、经公司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1)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如下: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并为公司股东创造价值,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同意302,377■◆◆,889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2%;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弃权79,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8,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4.33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为3◆■,288■◆★,12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1%◆★★★◆■。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4◆★◆★,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4.33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为1★◆■◆,644,06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1%。具体回购数量、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债权人如果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回购股份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